【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条术语】
共有物分割的方式
【关键词】
协商分割、实物分割、折价分割、拍卖变卖分割、瑕疵担保、分割方式选择顺序
【涉及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深度理解】
一、分割方式的三种类型及适用顺序
本条确立了共有物分割方式的优先适用顺序:
(一)协商分割(首选)
共有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包括如何划分、谁得哪部分、折价补偿多少等,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协商分割是成本最低、争议最小的方式。
(二)实物分割(协商不成时的优先方式)
若协商不成,且共有物可以分割、且分割不会减损价值,则应进行实物分割。
适用条件:
1. 可分割性:共有物在物质上可以分割(如土地、存款等);
2. 不减损价值:分割后各部分价值之和不低于整体价值(如分割后的房产可分别独立使用)。
(三)折价或拍卖、变卖分割(最终手段)
若共有物难以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减损价值(如一辆汽车、一套艺术品),则须折价补偿或通过拍卖、变卖将共有物变现后分割价款。
二、"减损价值"的判断
"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典型情形:
1. 一套住宅分割后不能独立使用;
2. 成套设备分割后丧失完整功能;
3. 经营性资产分割后经营规模降低导致价值骤降;
4. 文物、艺术品等特殊物不可分。
三、瑕疵担保义务
本条第二款确立了分割后的瑕疵担保责任:若某共有人分割所得财产存在权利瑕疵(如抵押权未告知)或物质瑕疵(如质量缺陷),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这一规则体现了共有关系的团结互助精神,避免某一共有人在分割中承担不知情的损失。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皇甫某美诉孙某成遗嘱继承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476-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继承、遗嘱继承、自书遗嘱、必留份、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折价款、酌定、不宜分割
裁判要旨: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需依法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份额,但该遗产不适宜作实物分割的,对该必要份额可以采用给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
案例名称:贾某诉张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11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义务、中止付款、违约责任
裁判要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向买受人交付具有完整、清洁权利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是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负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和买卖合同法律性质的内在要求。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限制,在买受人未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将附有第三人承租权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违背了前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权利瑕疵的判断,应采用“可能性”标准而非现实性标准,即不要求第三人针对标的物实际行使了权利,或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造成了实际妨碍;只要第三人具有就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且此种“可能性”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完整权利构成潜在的障碍或风险,即可认定构成权利瑕疵。
买受人中止付款权利的行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中止付款的权利,该权利具有抗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价款请求权,在标的物权利瑕疵被清除之前,推迟付款义务的履行而不构成违约。该条款同时规定,买受人中止付款时,需要就标的物权利瑕疵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对于中止付款权行使的有关基础要件事实,包括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存在、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相关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针对标的物权利瑕疵的证明,应与前述“可能性”标准相衔接,原则上,买受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即可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若买受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就标的物实际主张或行使相关权利,或证明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所有权的行使造成实际的限制或干扰,则更能证实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权利瑕疵清除的时间确定问题。以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承租权作为权利瑕疵的,出卖人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关系的解除,可以作为权利瑕疵清除的重要依据。买受人以通知方式解除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但第三人提出异议,买受人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应以法院终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作为认定权利瑕疵是否清除的时间依据。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效力范围应仅限于租赁合同主体,不影响标的物权利瑕疵清除时间的认定及买受人中止付款权利的行使。
案例名称:某环保科技公司诉济南某信息科技公司、徐某、王某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3-2-14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合同解除、合同目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裁判要旨:计算机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开发方负责开发源代码、委托方享有源代码著作权的,开发方负有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即保证第三人不就该源代码享有任何权利。开发方违反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可以认定委托方取得软件著作权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91条:共有财产是特定物,而且不能分割或者分割有损其价值的,可以折价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析产诉讼的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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