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五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法条术语】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与优先购买权
【关键词】
按份共有份额转让、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共有份额流转、共有人间优先权
【涉及案由】
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按份共有份额的可转让性
本条第一句确认:按份共有人的份额是可以自由转让的财产权利。转让对象可以是其他共有人,也可以是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转让方式包括出售、赠与、抵押(即以份额设立担保物权)等,但抵押的情形须结合担保物权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优先购买权的内涵
优先购买权是指:当按份共有人将其份额出售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其他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该份额。
其立法目的是:
1. 维护共有关系的稳定,避免不熟悉的外来人员介入共有关系;
2. 保护其他共有人的权益,使共有财产尽可能保持在原共有人之间;
3. 类似于公司法中的股权优先受让权。
三、"同等条件"的认定
"同等条件"是指转让方与第三人约定的交易条件,主要包括:
1. 转让价格(最核心要素);
2.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还是分期);
3. 支付期限(几个月内付清)等综合因素。
依据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10条,"同等条件"应综合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不能仅以价格相同就认定条件相同。
四、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依据物权编司法解释(一)第11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
1. 通知中载明的期间为准;
2. 通知未载明,则为通知送达起15日;
3. 转让人未通知,则为其他共有人知道同等条件起15日;
4. 无法确定知道时间的,为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6个月。
五、优先购买权的例外
下列情形其他按份共有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司法解释第9、13条):
1. 份额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非出售行为不适用优先购买权;
2. 按份共有人之间相互转让——仅针对对外转让。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上海某某公司诉上海某某股权投资中心等、第三人叶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26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协议、股权回购、股东优先购买权、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对称以及投资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的投资方法。对赌条款是投资方为保障资金安全及利益的最大化所设定的投资条件,在目标公司未完成对赌目标时多设定以股权回购方式要求对赌方回购投资方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实质为附条件的股权转让行为。该股权转让是对赌方在对赌失败后被动性受让投资方股权的合同约定,应属有效。
案例名称:某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2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重整、投资人资格、网络拍卖、假马竞标
裁判要旨:在尚未确定重整投资人的情况下,管理人或债务人可以在重整程序中预先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明确将以网络拍卖方式确定正式的重整投资人,以债务人名下资产评估价值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起拍价,同时以该价格测算各类债权的预计清偿比例,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再以重整投资人资格为标的通过网络拍卖方式进行竞价,竞得人视为接受重整计划的约束,并将拍卖价款作为重整投资款,按照重整计划的约定用于清偿债务等用途。在有意向投资人在线下承诺保底资金的情形下,还可以该承诺资金制作有保底清偿率的重整计划草案,并赋予其优先购买权,以结合询价和竞拍两种途径优势,构建非公开谈判模式和公开招募模式相结合的利益平衡机制。
案例名称:徐某诉江西某实业公司九江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6-2-504-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权责任、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房屋租赁关系、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1.在承租人长期欠付租金构成根本违约情形下,承租人将丧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基础,无权主张优先购买权。
2.出租人为向第三人借款担保之目的,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此时出租人没有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义务。出租人与第三人达成以房屋抵偿借款债务的真实合意时,才有义务通知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通过,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所称的"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第十一条: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期间,按份共有人之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一)转让人向其他按份共有人发出的包含同等条件内容的通知中载明行使期间的,以该期间为准;(二)通知中未载明行使期间,或者载明的期间短于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的,为十五日;(三)转让人未通知的,为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之日起十五日;(四)转让人未通知,且无法确定其他按份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最终确定的同等条件的,为共有份额权属转移之日起六个月。第十二条:按份共有人向共有人之外的人转让其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根据法律、司法解释规定,请求按照同等条件优先购买该共有份额的,应予支持。其他按份共有人的请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一)未在本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虽主张优先购买,但提出减少转让价款、增加转让人负担等实质性变更要求;(二)以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侵害为由,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第十三条:按份共有人之间转让共有份额,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规定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的优先购买权规定,可类比参照)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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