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法条术语】
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
【关键词】
共有份额确定、出资额比例、等额共有推定、份额认定规则、出资证明
【涉及案由】
共有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按份共有份额确定的三层规则
本条确立了份额确定的优先顺序:
第一层:有约定的,从约定。共有人在共有协议或其他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份额的,按照约定确定。
第二层: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按出资额确定。若共有人能够证明各自的实际出资金额,则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
第三层:无法确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若出资情况不明,无法举证,则各共有人平等享有共有财产。
二、"出资额"的认定
出资额的认定在实践中往往是争议焦点:
1. 货币出资:有转账记录的,以转账金额为准;
2. 物品出资:以折价金额认定;
3. 劳务出资:通常不计入出资额(劳务一般不视为物权共有的出资);
4. 借款代为出资:若一方借款后代另一方出资,借款人通常不视为出资;
5. 赠与他方的出资:赠与后不再主张返还,相当于为对方出资。
三、举证责任
主张按出资比例确定份额的,须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证明出资金额的书面证据(转账记录、购房合同中的付款记录等)。举证不足时,视为等额享有。
四、"等额享有"的适用
"等额享有"是最后的保底规则,它意味着各共有人不论实际出资多少,均平等地享有共有物的所有权份额。这一规则在多人共同购买小件物品、来源不明的小额共有财产等情形中较为常见。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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