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有准用
【关键词】
共有用益物权、共有担保物权、他物权共有、准用规定、共有规则扩张适用
【涉及案由】
共有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功能:扩展共有规则的适用范围
共有章(第八章)的主要规定针对所有权的共有,而本条将这些规则扩展适用于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共同享有情形,填补了立法空白。
二、共有用益物权的典型场景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的情形:
1. 夫妻共同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夫妻双方共同享有;
2. 多人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几个合伙人共同取得同一宗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合伙人共同享有地役权:相邻土地上的通行地役权由多个权利人共同享有;
4. 家庭成员共同享有宅基地使用权。
三、共有担保物权的典型场景
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的情形:
1. 多家银行共同持有同一抵押权(联合贷款中共同抵押);
2. 多人共同出质而共同享有质权;
3. 多债权人共同持有一项留置权。
四、"参照适用"的范围
本条采"参照适用"而非"直接适用",意味着共有章规则在适用于他物权时,须根据他物权的特性作必要调整:
1. 用益物权的共有分割,须考虑不动产分割的限制;
2. 担保物权的共有处分,须符合担保物权行使的法定程序;
3. 优先购买权等规则,可类推用于用益物权份额的转让。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的相关规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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