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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13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原有权利消灭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法条术语】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原有权利消灭

【关键词】

动产权利清洁、原有权利消灭、善意受让、抵押权消灭、质权消灭、权利负担清除

【涉及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意旨

本条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配套规则,解决的是: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后,该动产上原有的抵押权、质权等他项权利是否随之消灭的问题。

答案是:动产上的原有权利随善意受让而消灭——受让人取得的是"干净"的所有权,不再受原有权利的追及。

二、原有权利消灭的范围

"原有权利"通常包括:
1. 抵押权:转让人在动产上设立的抵押权;
2. 质权:转让人设定的质押权(但质权的设立通常伴随交付,转让后质权一般已不存在);
3. 保留所有权:出售方保留的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
4. 其他权利负担:如租赁权、用益权等。

三、知道或应当知道的例外

若善意受让人在受让动产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动产上存在他人权利(如受让人知道该车已被抵押),则该权利不因受让而消灭,受让人须接受该权利的追及。

这一例外体现了"善意"的核心价值——恶意或有重大过失的受让人不应受到保护。

四、与第311条的关系

本条与第311条构成完整的善意取得体系:
- 第311条:解决善意受让人能否取得所有权的问题;
- 本条:解决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后,原有权利是否消灭的问题。

两条结合,使善意受让人取得的是完整的、无负担的动产所有权,从而真正实现交易安全的保护目的。

五、不动产的区别

本条仅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上的权利负担(如抵押权、地役权等)须通过登记查询发现,不动产受让人查阅登记簿后知道权利存在的,权利不因受让而消灭。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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