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法条术语】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的费用支付与悬赏
【关键词】
必要费用补偿、悬赏报酬、拾金不昧、悬赏要约、保管费用、诚信原则
【涉及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深度理解】
一、必要费用的支付
(一)费用的范围
"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包括:
1. 为保存、保管遗失物所直接支出的合理费用(如存储费、运输费);
2. 通知权利人、发布招领公告的费用;
3. 为保管遗失物消耗的资源(如喂养宠物等活物的费用)。
不包括:
1. 劳务报酬(拾金不昧是法律设定的道德义务,不产生劳务报酬);
2. 与保管无关的其他支出;
3. 过高或不合理的费用。
(二)费用的支付主体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支付,是领取的前提。若权利人不支付,拾得人或有关部门可以拒绝交还(类似留置权),但不得因此占为己有。
二、悬赏报酬的法律性质
(一)悬赏是一种单方要约
权利人公开悬赏寻找遗失物,构成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任何人完成寻找并交还遗失物的,即构成承诺,悬赏合同成立。
(二)按承诺履行义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必须按照悬赏时承诺的数额给付报酬,不得以"无需报酬"或"应当拾金不昧"等理由拒绝支付。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也是悬赏合同的法定效力。
三、无悬赏时的拾得人权益
若权利人未悬赏,拾得人仅有权要求支付必要费用,无权主张报酬。法律不支持强制要求报酬作为返还遗失物的前提,否则构成侵占。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株洲海川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蔡锷支行、湖南省德奕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复议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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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点: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的保全标的物系非金钱动产且被他人保管,该保管人依人民法院通知应当协助执行。当保管合同或者租赁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且被保全人不支付保管、租赁费用的,协助执行人无继续无偿保管的义务。保全标的物价值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维持查封直至案件作出生效法律文书,执行保全标的物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支付保管人的保管费用;保全标的物价值不足以支付保管费用,申请保全人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继续采取查封措施,不支付保管费用的,可以处置保全标的物并继续保全变价款。
案例名称: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5-18-2-488-001(即指导案例45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不正当竞争、网络服务、诚信原则
裁判要旨:从事互联网服务的经营者,在其他经营者网站的搜索结果页面强行弹出广告的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当经营并损害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原则性规定认定为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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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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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出卖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认定问题。向买受人交付具有完整、清洁权利的标的物,保证第三人对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是出卖人应向买受人负担的法定义务,也是诚信原则和买卖合同法律性质的内在要求。附着于房屋之上的第三人承租权,将对房屋买受人的所有权构成限制,在买受人未知情且同意的情况下,出卖人将附有第三人承租权的房屋交付买受人,违背了前述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于权利瑕疵的判断,应采用“可能性”标准而非现实性标准,即不要求第三人针对标的物实际行使了权利,或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造成了实际妨碍;只要第三人具有就标的物行使权利的可能性,且此种“可能性”对买受人取得标的物完整权利构成潜在的障碍或风险,即可认定构成权利瑕疵。
买受人中止付款权利的行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52条规定买受人有中止付款的权利,该权利具有抗辩权属性,可以对抗出卖人的价款请求权,在标的物权利瑕疵被清除之前,推迟付款义务的履行而不构成违约。该条款同时规定,买受人中止付款时,需要就标的物权利瑕疵提供“确切证据”予以证明。据此,对于中止付款权行使的有关基础要件事实,包括标的物权利瑕疵的存在、付款义务的履行情况、相关通知义务的履行情况等,应由买受人承担举证责任。针对标的物权利瑕疵的证明,应与前述“可能性”标准相衔接,原则上,买受人有充分证据证明标的物上存在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即可认定完成了举证责任。但根据“举轻以明重”原则,若买受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就标的物实际主张或行使相关权利,或证明第三人行使权利的行为对买受人所有权的行使造成实际的限制或干扰,则更能证实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
权利瑕疵清除的时间确定问题。以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承租权作为权利瑕疵的,出卖人与第三人租赁合同关系的解除,可以作为权利瑕疵清除的重要依据。买受人以通知方式解除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但第三人提出异议,买受人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效力的,应以法院终审裁判的生效时间,作为认定权利瑕疵是否清除的时间依据。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租赁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效力范围应仅限于租赁合同主体,不影响标的物权利瑕疵清除时间的认定及买受人中止付款权利的行使。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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