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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18条 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法条术语】

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关键词】

遗失物归国家、一年认领期限、招领公告起算、无人认领、国家取得所有权

【涉及案由】

遗失物返还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无人认领遗失物归国家所有的制度逻辑

遗失物是有主财产,区别于无主财产(如抛弃物、无人认领的野生物)。其权利人通常只是暂时遗失了占有,不是放弃所有权。因此,任何拾得人或有关部门都无权擅自占有,原则上应当归还权利人。

但是,无限期保管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既造成行政资源浪费,又使物的价值无法得到利用。本条设置了"一年认领期",一年内权利人未认领,视为权利人放弃或无法确认权利,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二、一年期限的起算

一年认领期间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算,而非自拾得之日或送交部门之日起算。这意味着:
1. 拾得后应尽快送交部门;
2. 部门收到后应及时发布公告(第315条义务);
3. 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无人认领,归国家所有。

三、认领的条件

权利人认领时须证明其权利——通常须提供该遗失物系其所有或合法占有的相关证据,如购买凭证、证件内照片、物品特征描述等。

四、归国家所有后拾得人无权要求报酬

遗失物归国家所有后,拾得人不因遗失物最终归国家而获得"发现费",但拾得人在保管过程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仍可向国家相关部门请求赔偿。

五、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的类推适用

第319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条"一年无人认领归国家"的规则,同样适用于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诉彭某、詹某、宁某、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收养关系、收养行为效力、收养登记效力、公告瑕疵
裁判要旨:对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前的公告程序,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民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对于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与被收养人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基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量,人民法院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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