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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21条 孳息的归属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法条术语】

孳息的归属

【关键词】

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孳息归属规则、用益物权人优先、交易习惯、孳息收取权

【涉及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深度理解】

一、孳息的概念与分类

(一)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是指物依自然规律产生的出产物:
1. 动物的幼仔(如奶牛生产的小牛);
2. 植物的果实(如果园结的果实);
3. 矿藏的采出物(如矿山开采的矿石);
4. 动物的产品(如母牛产的牛奶、母鸡下的蛋)。

(二)法定孳息

法定孳息是指物因法律关系(权利的行使)产生的收益:
1. 出租物的租金;
2. 贷款的利息;
3. 股权的分红;
4. 债券的利息。

二、天然孳息的归属规则

规则体系(由高到低优先级):
1.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
2. 同时存在所有权人和用益物权人时,由用益物权人取得(用益物权的核心权能之一即是收益);
3. 仅有所有权人的,由所有权人取得。

用益物权人优先取得天然孳息的原因:用益物权人正在对物进行使用经营,孳息是其经营活动的成果;如果孳息归所有权人,则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将形同虚设。

三、法定孳息的归属规则

1.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约定;
2. 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交易习惯确定。

例如:房屋出租期间的租金,承租人无约定时,依交易习惯归所有权人(出租人)。再如:抵押权存续期间的利息,通常依约定由贷款方取得。

四、孳息与原物的关系

孳息与原物分离后,成为独立的物,与原物的归属权利分开处理。孳息的收取权,是物权的重要内容之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土地上产出物的收益权)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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