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四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组织、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法条术语】
自然资源依法占有使用收益
【关键词】
用益物权客体、自然资源利用、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国家所有自然资源、集体所有自然资源、物权法定原则
【涉及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功能与地位
本条是民法典用益物权总则编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第323条共同构成用益物权制度的基础规范。第323条定义了用益物权的概念,本条则进一步明确了用益物权可以作用的客体范围及利用方式,为各类具体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等)提供了总体依据。
本条揭示了中国自然资源利用制度的基本逻辑: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与使用权相分离,通过用益物权制度,使组织和个人在不取得所有权的前提下,能够依法合理地利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
二、本条适用的自然资源客体范围
本条所称自然资源,包括:
(一)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依照第247条至第254条,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城市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无线电频谱资源、文物、国防资产及基础设施等均属国家所有。这些资源上可依法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养殖权、捕捞权等用益物权。
(二)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自然资源:如国家所有的农用地,通过土地承包经营制度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在此类资源上可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如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地、宅基地等),在此类资源上可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三、"依法"的要求
本条明确强调"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其中"依法"包含以下层面:
(一)取得方式合法:取得用益物权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如土地承包须签订承包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须办理出让或划拨手续,海域使用权须经政府批准等。
(二)权利行使合法:行使用益物权时应遵守用途限制、生态保护等法定要求(第326条有进一步规定)。
(三)权利内容法定:用益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物权法定原则)。
四、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的含义
本条规定组织和个人在依法取得自然资源利用权后,可以行使占有、使用、收益三项权能,但不包括处分权能(处分权能原则上归属于所有权人,用益物权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有限的流转权):
(一)占有:指对自然资源实际控制、管领的事实状态,如承包方对承包地的实际占有。
(二)使用:指依据资源的用途,对其进行利用,如在承包地上种植农作物。
(三)收益:指从自然资源的使用中获得经济利益,如出售农产品所得、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款等。
五、本条与所有权制度的关系
本条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有制与物权制度相结合的制度安排。在坚持国家和集体对自然资源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用益物权制度赋予个人和组织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实现了所有权与用益权的分离,既维护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本地位,又调动了个人和社会组织合理利用资源的积极性。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