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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26条 用益物权人保护资源生态义务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法条术语】

用益物权人保护资源生态义务

【关键词】

用益物权义务性、绿色原则、生态环境保护义务、所有权人不干涉义务、合理开发利用资源

【涉及案由】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结构

本条包含两个层次的规范:
(一)正面要求: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时负有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义务;
(二)反面限制: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合法行使权利。

二者共同构成用益物权制度的内外均衡机制:对内约束用益物权人,对外保护用益物权人免受所有权人的不当干预。

二、用益物权人的法定义务

本条确立了用益物权人的两项法定义务:
(一)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用益物权人不得以竭泽而渔的方式开发利用资源,必须在合理限度内使用。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得使耕地遭受永久性损害(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8条);采矿权人须按照批准的开采方案开采。
(二)保护生态环境:用益物权人须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得污染土地、水域、矿山等,不得损害生物多样性。这与民法典第9条绿色原则相呼应,将生态环境保护义务贯穿至用益物权制度。

上述义务违反的法律后果包括:承担侵权责任、恢复原状、发包方收回承包地等。

三、"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的含义

本条后半句"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是用益物权独立性的重要体现:
(一)含义:在用益物权合法存续期间,所有权人不得以所有权人身份妨碍用益物权人正常行使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利。
(二)立法背景:在土地承包关系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人/发包方)随意干涉农户(用益物权人/承包方)生产经营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条明确禁止此类行为。
(三)与第336条、第337条的联系:第33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第337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均是本条原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领域的具体化。

四、本条的适用范围

本条作为用益物权总则条款,适用于民法典规定的所有类型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以及特别法规定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海域使用权等。

五、绿色原则的贯彻

本条是民法典绿色原则在用益物权领域的具体落实。将生态保护义务纳入用益物权人的法定义务体系,改变了单纯从产权保护视角理解用益物权的传统思路,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物权保护与生态保护相协调的现代物权理念。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大连某海公司诉大连市某种苗管理站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05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域使用权、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功能区划、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绿色原则
裁判要旨: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内的海域用途。法院应从严审查侵害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效力。对于违反海洋功能区划和用海秩序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等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名称:单某某诉乳山某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9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供用热力合同、分户计量、供热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供热企业在供暖供热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供热按照分户计量方式收费的法律规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3.供热企业在《供热须知》中规定用户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供热费用,排除用户选择按照用热量缴费的权利,系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名称:上海某公司诉北京某科技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1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委托合同、比特币、虚拟商品、挖矿、绿色原则、效力认定
裁判要旨:1.比特币是一种虚拟商品。比特币“挖矿”就是指通过运算找到特定随机数的过程。认识“挖矿”行为,应当穿透“挖矿”相关合同群的委托、合作、服务等表面形式,把握“挖矿”活动“投入成本、追求收益”的风险投资属性,从而将比特币“挖矿”界定为一种追求虚拟商品收益的风险投资活动。
2.比特币“挖矿”活动已违反《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属于行政法规强制规定禁止投资的淘汰类产业,其消耗的电力能源、引发的投机风险与“挖矿”成果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度不匹配,宜将其认定为一种因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行为。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国务院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宅基地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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