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七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条术语】
征收征用对用益物权的影响与补偿
【关键词】
用益物权补偿、征收补偿、征用补偿、物权消灭补偿、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补偿
【涉及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问题背景
在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情况下,当国家对土地或其他财产进行征收、征用时,需要处理一个复杂问题:国家向所有权人支付征收补偿,但该财产上可能同时存在他人的用益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些用益物权人是否也有权获得补偿?
本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用益物权人因征收、征用而利益受损的,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二、本条的适用条件
本条适用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发生了征收或征用行为:须为国家依法实施的征收或征用行为,依据第243条(征收)或第245条(征用)。
(二)该财产上存在合法的用益物权:用益物权须依法设立,权利合法存续。
(三)造成了用益物权消灭或行使受影响:
1. 用益物权消灭: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该土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
2. 影响用益物权行使:如征用某块农地用于临时施工,导致承包方暂时无法耕种,虽征用完毕后应返还,但期间的损失应予补偿。
三、补偿的依据与内容
本条援引第243条(征收)和第245条(征用)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
(一)征收补偿(第243条):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用补偿(第245条):对征用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征用期满,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财产;返还时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实践中的重点问题
(一)补偿的分配:征收补偿的总额中,如何在所有权人与用益物权人之间分配?
1. 地上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一般归实际投入人(通常为用益物权人/承包方)所有;
2. 土地补偿费:性质上补偿土地所有权的损失,一般归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按民主决策程序分配;
3. 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安置,归失地的承包方所有。
(二)承包地被征收时的专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三)无权收回承包地以逃避补偿:因国家征收土地而需支付补偿,所有权人不得以收回用益物权的方式规避向用益物权人支付补偿的义务。
五、本条与征收制度的衔接
本条是物权编征收制度(第243条)与用益物权制度的接口条款,实现了"完整的征收补偿"理念——不仅补偿所有权人,还保护所有依附于该财产之上的合法权益人,充分体现了对物权保护的周全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蔡某珠诉九江市柴桑区某街道某村五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44-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权益保障、村规民约、土地征收补偿
裁判要旨: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权,不因离异而丧失原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离婚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案例名称: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交换种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转移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当事人就是否构成互换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备义务以及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缺乏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转移,仅构成互换种植。
案例名称:某某木材加工厂诉某某汽车维修公司、陈某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11-009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征收、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
裁判要旨:房屋在租赁期限内被征收,合同对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房屋装饰装修价值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的,应予支持。承租人请求支付征收补偿款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综合考虑出租人的租金损失、承租人的经营损失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对于出租人而言,案涉房屋被征收也意味着其停止出租房屋获利,不应轻易否定出租人根据其租金收入损失分割停产停业补偿利益的权利。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典修正)第22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经营权以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典修正)第23条: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典修正)第24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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