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法条术语】
海域使用权
【关键词】
海域使用权、海洋资源利用、依法取得、海域使用金、排他性权利保护
【涉及案由】
海域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海域是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第247条)。传统上,海域利用呈现无序化,不同利用活动之间的冲突时有发生。2001年颁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确立了海域使用权制度,将海域的使用纳入物权化管理轨道,本条将其纳入民法典用益物权体系,给予民法层面的保护。
二、海域使用权的法律性质
海域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海域使用权人依法对一定范围内的海域享有排他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主要特征:
(一)客体特殊:客体为海域,包括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不同于陆地土地;
(二)依法取得: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取得;
(三)排他性保护: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
三、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依照《海域使用管理法》,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一)申请审批方式:申请人向主管机关申请,经审查批准并缴纳海域使用金后取得;
(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对商业性用海,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竞争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由竞得人缴纳海域使用金并签订使用合同。
四、海域使用权的内容与限制
(一)权利内容:在批准范围内,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在海域上从事渔业养殖、交通运输、旅游娱乐、工程建设等活动;
(二)主要限制:
1. 用途限制:不得擅自改变海域用途;
2. 期限限制:不同用途的海域使用期限不同(如养殖用海15年,旅游娱乐用海25年等);
3. 生态保护义务:须遵守海洋生态保护法律规定;
4. 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五、本条的简洁表述
本条仅以一句话"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概括,其功能在于:将海域使用权纳入民法典用益物权保护框架,确认其可适用物权保护的一般规则(如第238条的物权保护请求权)。具体权利内容由《海域使用管理法》等特别法加以规定,民法典与特别法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的规范关系。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北海市乃志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北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178号
案例关键词:
裁判要点:1.行为人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在海岸线向海一侧以平整场地及围堰护岸等方式,实施筑堤围割海域,将海域填成土地并形成有效岸线,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活动可以认定为构成非法围海、填海。
2.同一海域内,行为人在无共同违法意思联络的情形下,先后各自以其独立的行为进行围海、填海,并造成不同损害后果的,不属于共同违法的情形。行政机关认定各行为人的上述行为已构成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对各行为人进行相互独立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同一海域内先后存在两个以上相互独立的非法围海、填海行为,行为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在后的违法行为不因在先的违法行为适用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有关规定。
案例名称:大连某海公司诉大连市某种苗管理站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05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域使用权、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功能区划、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绿色原则
裁判要旨: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内的海域用途。法院应从严审查侵害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效力。对于违反海洋功能区划和用海秩序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等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案例名称: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某水产公司、某海洋产业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0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非典型保证、增信措施、差额补足、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中,借款人以其海域使用权设定抵押,借款人的股东以其所持借款人的股权设定质押,担保人向银行出具的关于借款人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其对已设定的抵押和质押,将以不低于未获清偿借款本息的价格收购的承诺,实系提高抵押物和质押物变现能力的增信措施,具有担保案涉债权实现的作用,其性质应认定为“非典型保证”,可依据《民法典》担保司法解释第三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判令该担保人对主债务人、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均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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