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法条术语】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捕捞权
【关键词】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养殖权、捕捞权、矿业权、渔业权、特许物权
【涉及案由】
探矿权纠纷
采矿权纠纷
取水权纠纷
养殖权纠纷
捕捞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定的权利类型
本条列举了五类依法取得的资源性权利,均受民法典保护:
(一)探矿权:依法在特定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须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勘查许可证。
(二)采矿权:依法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获得矿产品的权利,须取得采矿许可证。
(三)取水权:依法取用水资源的权利,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税)。
(四)养殖权: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权利,须取得养殖证。
(五)捕捞权:在特定水域捕捞水产品的权利,须取得捕捞许可证。
二、上述权利的共同法律特征
(一)依法取得:均须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许可,具有典型的公法许可与私法权利相结合的特征,属于"特许物权";
(二)客体特殊:客体分别为矿产资源、水资源、水域/滩涂等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
(三)有期限性:各类权利均有法定或批准的使用期限;
(四)用益物权属性:均属对他人所有物(国家所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具有用益物权的基本属性;
(五)可流转性:依法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让、抵押(如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须经审批)。
三、本条与各特别法的关系
本条是对上述权利的民法总则性确认,具体的取得条件、权利内容、保护方式等,由各特别法规定:
(一)矿产资源法及配套规定:规范探矿权、采矿权;
(二)水法:规范取水权;
(三)渔业法:规范养殖权、捕捞权;
(四)草原法、森林法等:其他类似性质资源使用权。
民法典的作用在于确认上述权利的用益物权属性,使其能够适用物权编的一般保护规则(物权请求权等)。
四、本条列举的不完整性
本条采取列举式规定,但中国特别法中的自然资源利用权不止这几种,例如:
(一)海域使用权(第328条单独规定);
(二)林木采伐权;
(三)草原使用权;
(四)野生动植物利用权(特定情形)等。
对于本条未明确列举的用益物权,只要依法取得,同样受民法典物权规则的保护。
五、受保护的含义
依法取得的上述权利受法律保护,意味着:
(一)权利人可以依据第233条至第239条的物权保护请求权主张权利;
(二)他人不得侵犯、干涉上述权利的合法行使;
(三)因征收、征用导致权利消灭或受影响的,依据第327条获得补偿。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孙某英等三人诉玄某军探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5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探矿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矿业权、勘查许可证、首次判断权、司法权介入、法定边界
裁判要旨:1.矿业权兼具民事物权属性和行政许可特性。矿业权的权利行使和救济关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职责分工。探矿权的取得须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的登记、变更等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委托人委托他人办理勘查许可证,受托人未忠实履行受托义务,采取欺诈的手段,将勘查许可证办理在自己名下,委托人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勘查许可证归其所有,是权利救济渠道的不当选择,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对行政机关行政管理职能的尊重,准确把握了司法权介入的法定边界。
2.司法权和行政权两者具有独立性,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在未经行政诉讼程序审查撤销之前,行政行为具有权威性和公定力。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一般以证据审查为宜。如果直接依据民事实体法对涉及具体行政行为证明的事实进行审理和裁判,系对行政权的不正当干预。
案例名称:傅某其诉仙游县某乡政府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5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采矿权、无权出让、合同效力审查、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矿业权的出让应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法定权限依法进行,乡级政府并非适格的矿业权出让主体。在不拥有矿山勘查、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乡级政府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他人勘查、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法律评价。人民法院应在认定合同无效的前提下,区别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等不同责任方式,在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同时,综合考虑过错因素,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和矿业权流转市场的交易秩序。
案例名称:某洗砂厂诉某市交建公司、某高速公路公司采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5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压覆采矿区、矿业权人、直接损失、补偿标准
裁判要旨:压覆矿业权是经过行政许可类似于国家征收,实质是代表国家决定对收回矿业权人的矿业权,矿业权人可以获得相应补偿。人民法院着重就案涉高速公路的压覆与某洗砂厂的延续申请未得到批准并造成损失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这一讼争焦点进行审理,对于某洗砂厂要求补偿包括前期投入费用、实物资产、建筑用砂矿采矿权等直接损失,应予支持。对于矿业权人诉请间接损失这一部分,不利于当前社会下推进以公共利益建设为主导的建设项目,因此对于损失只能给予一定的补偿而非基于侵权赔偿,补偿矿业权人直接损失部分,其合法权益已经得到了保障。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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