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法条术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关键词】
耕地承包期三十年、草地承包期、林地承包期、承包期届满续承、长期稳定承包关系
【涉及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类农业用地的承包期限
本条规定了三类主要农业用地的承包期限:
(一)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固定值)。依据1984年以来的农村土地政策,耕地承包期经历了从15年到30年的演变,1997年再次明确耕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明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后在2022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中予以确认。
(二)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幅度值)。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此幅度内确定。
(三)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幅度值)。因林木生长周期长,承包期相应延长,特殊林木的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二、"承包期届满依法继续承包"的意义
本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具有重要意义:
(一)杜绝了承包到期后承包地被强制收回的担忧,确立了"长久承包"的制度方向;
(二)与党中央"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方向相一致;
(三)不需要重新招标或竞争,由原承包方依法续签承包合同,保持承包关系连续性;
(四)"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意味着具体续承程序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民法典与特别法衔接。
三、承包期限的法律效果
承包期限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要素:
(一)承包期内的稳定保障:第336条、第337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收回承包地,给予承包方长期稳定的权利预期;
(二)登记的期限效力: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证书上记载承包期限,对第三人具有公示效力;
(三)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上限: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期限。
四、期限制度的历史沿革
(一)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耕地承包期一般应在十五年以上;
(二)1993年中央文件: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
(三)2018年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增加"土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的规定(对耕地);
(四)民法典沿袭了这一制度框架,并在第二款确立了"依法继续承包"的原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民法典修正)第7条: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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