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法条术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确认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时间、合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登记确认、权属证书
【涉及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
本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采用的是"债权意思主义"模式,即物权随合同生效而设立,无须登记即可产生物权效力。这与不动产物权通常采登记生效主义有所不同,体现了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保护。
二、登记与证书的性质
本条第二款规定登记机构应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此处的登记和证书颁发具有确认性质,而非权利设立的要件,即登记的功能在于公示、确认权利内容,而非创设权利本身。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地位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要凭证,在发生争议时具有重要的证明作用。但权利的设立并不以取得证书为前提,合同生效即权利成立。
四、与其他用益物权设立方式的比较
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采"合同生效即设立",而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登记生效主义"(须办理登记方能设立),地役权采"合同生效即设立"(但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差异反映了立法者对不同用益物权的政策取向。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房某某诉杨某某、车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效力、承包土地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民享有土地权益的重要物权凭证,但同时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其取得依据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仅是行政机关对该项权利的登记确认。确权登记颁证不能改变双方当事人互换土地的效力。如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一致,应当认定其具有物权凭证的效力;如确权与土地实际利用状况不符,应当本着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客观事实的态度认定土地流转行为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实施了土地互换等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的,要尊重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确认互换行为有效,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流通。
案例名称: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交换种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转移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当事人就是否构成互换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备义务以及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缺乏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转移,仅构成互换种植。
案例名称:郭某甲、胡某诉刘某某、建湖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6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偶农村妇女、土地流转金
裁判要旨: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计入分地名册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如其在丧偶后并未再嫁人,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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