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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34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法条术语】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与转让

【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承包地流转、非农建设禁止、依法批准

【涉及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互换与转让的含义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生产生活,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他人,本人不再保留该承包经营权。互换和转让均需"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指须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二、禁止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本条明确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这体现了我国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核心限制之一。

三、转让与出租(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区别

转让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整体移转,转让后原承包方不再享有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而第339条规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入股等)仅是将土地的经营利用权移交他人,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仍属承包方。两者权利移转深度不同。

四、法律规定的意义

本条互换和转让须"依照法律规定",主要参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条至三十七条,要求转让需在承包方有稳定非农职业或有稳定收入来源等条件下进行,且须经发包方同意。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戴某定诉周某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35-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口头互换、集体土地、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口头约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经实际履行的,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案例名称:陈某甲等诉启东某项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养殖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98-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上养殖损害责任、海事海商、无证养殖、侵权损害
裁判要旨:我国的海域属国家所有,个人或者单位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使用海域,经人民政府依法批准造册后,向海域使用申请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登记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无证养殖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属违法行为。无证养殖户在受到民事侵害时,通过购买等合法手段取得的养殖用具等财产损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而对非法养殖的预期收益等损失赔偿请求不应支持。

案例名称: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绿色原则、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后,仍负有监督土地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经营权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承包方可从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精神,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单方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请求确认该变更或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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