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条术语】
承包期内承包地不得收回原则
【关键词】
承包期、发包人、收回承包地、禁止收回、法律例外、土地承包稳定性
【涉及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不得收回原则
本条确立了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原则。这是对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性的最重要保障之一,防止发包方以各种理由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或收回承包地。承包期限一经确定,在期限届满之前,承包方有权持续占有和使用承包地。
二、法律例外的含义
本条后半段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主要指《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例外情形,如: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耕地部分,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等。这些例外情形须有法律明确规定,发包方不得自行扩大解释。
三、与第336条的关系
第336条禁止发包人调整承包地,第337条禁止发包人收回承包地,两者共同构成保障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双禁"制度。收回比调整危害更大,因此规定更为严格。
四、违法收回的法律后果
发包方违法收回承包地,承包方有权请求撤销收回行为、恢复对承包地的占有和使用,并可请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包括土地经营损失等。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刘某诉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解除、征占、土地补偿款、承包费
裁判要旨:承包土地被征用时,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已经成就的,该合同应予解除。合同依约解除后,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返还未履行承包期的承包费,并支付相应利息。
案例名称:曹某某、张某甲诉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3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分配、家庭成员共同享有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是以农户为单位的农村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土地承包经营的依据,以固定农户承包相应土地亩数确定。但合同的签订并不影响在农户内部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享有该土地流转收益的权利,且不以签订合同时农户现有家庭成员为限。农户家庭有成员死亡的,该死亡家庭成员在承包期内获得的承包收益,可以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产生继承法律关系和后果,但相关遗产数额仅以其死亡时已经获得或虽尚未取得但已经投入资金、付出劳动即将取得之情形为限,不包括死亡后承包土地新产生的流转收益。
案例名称:侯某生等与江西某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万年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6-2-18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劳动合同、劳务关系、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裁判要旨:1.区分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的劳务承包合同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从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来看。如果自然人在承包期内享受生产管理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分配权,自行解决承包期间发生的各项责任事故和纠纷,且在人事安排、工作安排、报酬分配等主要事务上不受用人单位支配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2.自然人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承包合同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在此之前与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关系,应认定双方签订劳务承包合同书的合意是建立劳务承包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返还土地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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