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338条 承包地被征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补偿权利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条术语】

承包地征收补偿权

【关键词】

承包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征收补偿、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涉及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意义

本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地被征收情形下享有独立补偿权利的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承包经营权属于承包方,因此征收时应当分别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补偿,体现了对承包人独立财产权利的保护。

二、第243条的补偿内容

本条援引了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补偿的是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的权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则直接归属于实际使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三、补偿款的分配

承包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但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实践中,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较多,司法解释明确了分配原则。

四、与第327条的衔接

民法典第327条规定用益物权因不动产灭失可获代位权,本条是该原则在承包地征收场景下的具体适用,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就补偿金主张优先权益。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交换种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转移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当事人就是否构成互换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备义务以及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缺乏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转移,仅构成互换种植。

案例名称: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义务、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合同目的、水土流失、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虽然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的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的,土地承包人有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案例名称:戴某定诉周某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35-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口头互换、集体土地、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口头约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经实际履行的,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要求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