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法条术语】
承包地征收补偿权
【关键词】
承包地征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征收补偿、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涉及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意义
本条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地被征收情形下享有独立补偿权利的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承包经营权属于承包方,因此征收时应当分别对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补偿,体现了对承包人独立财产权利的保护。
二、第243条的补偿内容
本条援引了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该条规定的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补偿的是被征地农民丧失土地的权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则直接归属于实际使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
三、补偿款的分配
承包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归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但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应归实际使用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实践中,因土地补偿费分配争议较多,司法解释明确了分配原则。
四、与第327条的衔接
民法典第327条规定用益物权因不动产灭失可获代位权,本条是该原则在承包地征收场景下的具体适用,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就补偿金主张优先权益。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交换种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转移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当事人就是否构成互换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备义务以及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缺乏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转移,仅构成互换种植。
案例名称: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义务、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合同目的、水土流失、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虽然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的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的,土地承包人有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案例名称:戴某定诉周某平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35-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口头互换、集体土地、合同效力
裁判要旨:互换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之一。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口头约定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已经实际履行的,未向发包方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要求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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