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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39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条术语】

土地经营权流转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流转、出租、入股、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离

【涉及案由】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权分置"制度背景

本条是民法典中"三权分置"政策的直接体现。"三权分置"即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三权分开,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保留承包权的前提下,将土地的经营权流转给他人。这是2016年以来农村土地政策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民法典将其法律化。

二、自主决定流转的权利

本条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流转土地经营权,即是否流转、向谁流转、以何种方式流转,均属承包人自主权范围,不需要经过发包方同意(但需依法进行,依第333条登记等相关要求)。

三、流转方式

本条列举了出租和入股两种典型方式,同时规定"其他方式",系开放性规定。主要流转方式包括:
1. 出租:将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承包方收取租金;
2. 入股:以土地经营权作为出资,参与合作社或农业企业的经营;
3. 转包、代耕:其他实践中常见方式。

四、土地经营权的性质

流转产生的土地经营权是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一种权利,依第340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阳谷某专业合作社诉郭某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5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环资、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改变基本农田农业种植用途,系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应属无效合同。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各方当事人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名称: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环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争议、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名称: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绿色原则、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后,仍负有监督土地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经营权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承包方可从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精神,解除合同。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十三条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单方变更、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包方请求确认该变更或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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