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条术语】
五年以上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与登记对抗效力
【关键词】
土地经营权、五年期限、合同生效设立、登记申请、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
【涉及案由】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五年以上经营权的用益物权地位
本条明确,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具有用益物权性质,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这意味着较长期限的土地经营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经登记后),并可依法抵押(参见第342条)。
二、期限要求的意义
将五年作为土地经营权取得用益物权性质的门槛,体现了立法者对农业经营稳定性的政策考量:短期流转(五年以下)更多被视为合同性债权;长期流转(五年以上)则被赋予物权效力,保障经营者的稳定预期,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业生产。
三、登记对抗效力
本条登记采对抗主义,未登记不影响权利设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土地经营权人为保障权利对抗效力,应及时办理登记。
四、与短期流转的区别
期限不足五年的土地经营权,民法典未明确赋予其独立的用益物权地位,主要依流转合同产生债权约束,不具有登记对抗善意第三人的物权效力。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环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争议、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名称: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绿色原则、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后,仍负有监督土地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经营权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承包方可从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精神,解除合同。
案例名称:蒋某某诉某社区第一居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44-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收益分配方案、撤销
裁判要旨:土地流转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专项用于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内承包农户的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地上附着物、青苗费。虽然选择以承包地的实际面积或航拍面积分配此两项补偿款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自治权限,但在各项土地收益已确定的情况下,用于分配的土地流转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总额不应占用全体集体成员共有的集体收益,否则将直接损害少数没有承包地或者承包地面积较少的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属于集体经济组织作出决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该分配方案。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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