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法条术语】
竞价承包土地的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
【关键词】
招标承包、拍卖承包、公开协商承包、权属证书、土地经营权抵押、土地经营权出租、土地经营权入股
【涉及案由】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竞价承包与家庭承包的区别
本条适用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竞价方式(即"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形,区别于第330条规定的家庭承包方式。竞价承包通常针对"四荒"土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承包条件更为市场化。
二、权属证书的登记要求
本条明确须"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才能以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这与家庭承包中合同生效即设立权利不同,竞价承包获得权属证书是行使流转权利的前提。
三、抵押功能的特别意义
与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一般不得抵押)不同,本条明确竞价承包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体现了立法对竞价承包的市场化运作给予更大空间,允许其通过抵押融资,以促进农业资本投入。
四、政策背景
本条是"三权分置"政策在竞价承包土地上的延伸,鼓励有条件的土地经营者将土地资源转化为资本,激活农村土地要素市场。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环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争议、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名称:冯某某诉某管理局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092-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房屋面积、鉴定意见、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据效力
裁判要旨:原权利人在未经核实查验的情况下,以不动产登记簿上所记载的不动产性状为重要因素与相对人达成不动产物权转移合意并订立双务有偿合同后,经依法鉴定,不动产登记对该性状的记载与鉴定意见存在差异。相对人据此主张原权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无需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前置性地否定不动产登记效力,原权利人关于不动产权属证书尚属合法有效、其相对于鉴定意见系优势证据的抗辩不能成立,人民法院应依法支持相对人的诉讼请求。
案例名称:沈某诉彭某某、徐某某、徐某甲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471-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动产权利归属、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
裁判要旨:1.审查动产的占有、控制及交付状态。动产不同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没有相应的权属证书就其权利人信息进行公示和记载,动产的设立和转让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对于动产的占有和控制状态,以及交付情况是确定动产权利归属的重点。
2.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和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确定案件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的规定,不同的动产具有各自的特点,确定动产的权利状态或占有控制状态也需结合动产本身的特点。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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