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国家所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准用规则
【关键词】
国家所有农用地、承包经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
【涉及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对象
民法典物权编土地承包经营权一章的主要规范对象是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但现实中存在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如国营农场、国有林地等)实行承包经营的情形。本条规定,对此类情形参照适用本章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规定。
二、"参照适用"的含义
"参照适用"不同于"适用"——参照适用意味着不是直接适用,而是在性质允许的范围内类推适用相关规定。因国有农用地与集体农用地在所有权主体、管理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故不宜直接适用,而应结合具体情况酌情参照。
三、实践意义
本条弥补了国有农用地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空白,为国有农场职工承包、国有林地承包等情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四、与集体土地的区别
国有农用地的承包经营在发包方主体(国家而非集体)、土地用途批准程序等方面与集体土地有所不同,参照适用时须注意区分,不能完全等同于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郭某甲、胡某诉刘某某、建湖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6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偶农村妇女、土地流转金
裁判要旨: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计入分地名册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如其在丧偶后并未再嫁人,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案例名称: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绿色原则、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后,仍负有监督土地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经营权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承包方可从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精神,解除合同。
案例名称: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义务、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合同目的、水土流失、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虽然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的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的,土地承包人有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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