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条术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家所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附属设施
【涉及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定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指权利人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它是城市土地开发利用的核心法律工具,几乎所有城市建设活动均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基础。
二、权利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含三项核心权能:(1)占有权——权利人可以排他性占有该土地;(2)使用权——权利人可以按照约定用途利用该土地;(3)收益权——权利人可以从土地利用中获取收益,包括出租建筑物收取租金、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对价等。
三、利用方式限制
权利人利用土地须在批准的用途范围内进行,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参见第35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用益物权,期限届满或权利消灭后,须依法处理。
四、与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国家对城市土地享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仅享有有期限的用益物权,这是我国"土地公有制+有偿使用"制度的集中体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属于其所有(参见第352条),但土地本身始终归国家所有。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8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
裁判要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
案例名称:常某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7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抵押财产、抵押建设用地
裁判要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名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赵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48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出租、二十年
裁判要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为出让方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合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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