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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46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条件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法条术语】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限制条件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土地用途限制、用益物权保护、不得损害已设立权利

【涉及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项设立限制条件

本条规定了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须满足的三项限制条件:(1)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3)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

这两项要求源于宪法和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强调土地开发利用须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不得浪费土地资源,不得破坏生态环境。违反此要求的,相关行政行为可能被撤销,合同亦可能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三、土地用途限制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须符合国家对土地用途的规定,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不得擅自将农业用地改为建设用地,不得违反用途管制要求。

四、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若同一土地上已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未经该用益物权人同意,不得在该土地上另行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这是物权优先效力的体现,保障已存在的用益物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单某某诉乳山某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09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供用热力合同、分户计量、供热费、节约能源、环境保护、格式条款、合同无效
裁判要旨:1.供热企业在供暖供热中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绿色原则,即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2.供热企业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供热按照分户计量方式收费的法律规定,推动资源节约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
3.供热企业在《供热须知》中规定用户须按照建筑面积缴纳供热费用,排除用户选择按照用热量缴费的权利,系合同格式条款,属于无效条款,对用户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名称:山东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377-010
案例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责任、举证责任分配、生态文明、绿水青山、金山银山
裁判要旨:1.保护环境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在生产经营中要坚持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文明保护理念。
2.环境污染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为了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让受害人更容易获得救济,应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加害人未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即承担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名称:潘某诉陈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纠纷、绿色原则、暂缓腾退土地、农作物成长期
裁判要旨:在农作物种植季划分与租赁期限不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判决租赁合同到期可暂缓腾退土地,承租人支付出租人在土地延期占用期间的租赁费。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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