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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47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法条术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与划拨方式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划拨、招标出让、拍卖出让、公开竞价、经营性用地、划拨限制

【涉及案由】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两种设立方式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有出让和划拨两种基本方式。出让是有偿有期限取得,权利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划拨是无偿或低偿取得,主要用于政府机关、军事用地、公益事业等,无明确期限或期限由行政批准确定。

二、经营性用地强制竞价

本条第二款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这是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保障公平竞争的重要规定,违反此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合同无效。

三、严格限制划拨

第三款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意味着划拨只是例外情形,适用范围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如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军事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等)。

四、司法实践关注点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中,出让价格是否符合法定最低标准、竞价程序是否合法,是审查合同效力的核心问题。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8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
裁判要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

案例名称:巩义市某能源公司诉河南某能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定金合同、合同效力、本约、未能订立、定金返还
裁判要旨:1.判断协议是否为预约合同,要根据协议的名称、内容尤其是约束力条款,后续履行情况,运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体系解释等合同解释方法,综合审查分析,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确定协议的预约合同性质。
2.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约定要采取公开竞价等方式订立正式合同,并为担保将来订立正式合同设置了定金条款,则该定金具有订约定金的性质。如果预约合同中并未对交易的底价、委托评估机构等具体交易信息进行约定,亦未设置排除或限制第三方进场交易的条款,则该预约合同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3.预约合同生效后,意向受让方按约支付了定金,如果受让方在明确知晓本约合同担保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又在提供担保的主体及担保方式上出现意见反复,以致未能进场交易与出让人订立正式协议,因本约未能订立的责任不可归责于出让人,则该定金不再退还。

案例名称:苏州某食品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8-2-422-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申请破产重整、重整价值、中华老字号、清算转重整、重整投资人
裁判要旨:1.破产重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困境企业,僵尸企业则应通过破产清算达到迅速出清的效果。虽然企业破产法所规定的重整申请条件仅在存在破产申请原因的基础上增加了“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但为避免程序的不当启动和司法资源的浪费,法院应对重整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
2.法院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尚未宣告破产前,发现债务人存在重整价值且具备重整可行性时,可引导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及时转入重整程序,通过积极司法行为回应市场需求关切。
3.企业破产法未对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作出具体规定,实务中通常使用债权人或债务人推荐协商和公开招募两种途径。为确保招募工作的公正公开,同时有效提高重整可行性,可以有机结合公开与非公方式,以确有意愿和实力的意向投资人作为兜底投资人,将兜底投资人的意向投资金额作为起拍价,公开竞价拍卖投资人资格,从而确定最终的重整投资人。该招募方式兼顾了重整价值与重整效率,一方面确保重整的可行性,另一方面提升债务人企业价值判断的市场性,双重保障促成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三条 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低于订立合同时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确定的最低价的,应当认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价格条款无效。
当事人请求按照订立合同时的市场评估价格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应予支持;受让方不同意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补足,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按照过错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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