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350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需要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条术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合理利用土地和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义务

【关键词】

合理利用土地、土地用途限制、擅自改变用途、行政审批、建设用地使用权义务

【涉及案由】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但同时负有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不得浪费土地或以不当方式损害土地的使用价值。这一义务体现了用益物权的社会本位原则,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二、禁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这是本条的核心限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用途在出让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权利人须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如住宅用地不得用于商业开发,商业用地不得挪作工业用途等。

三、改变用途须经行政审批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须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并可能需要补缴地价差价。经批准改变用途的,还须相应变更出让合同约定。

四、违法改变用途的后果

出租方(国家)可请求解除出让合同,并可要求赔偿因擅自改变用途造成的损失;相关建设行为可能被行政机关责令停止、拆除。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绿色原则、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后,仍负有监督土地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经营权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承包方可从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精神,解除合同。

案例名称:于红岩与锡林郭勒盟隆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监督案
案例类型:指导性案例
案例检索编号:指导案例123号
案例关键词:执行/执行监督/采矿权转让/协助执行/行政审批
裁判要点:生效判决认定采矿权转让合同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判令转让方按照合同约定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并非对采矿权归属的确定,执行法院依此向相关主管机关发出协助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通知书,只具有启动主管机关审批采矿权转让手续的作用,采矿权能否转让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决定。申请执行人请求变更采矿权受让人的,也应由相关主管机关依法判断。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五条 受让方经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当事人请求按照起诉时同种用途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调整土地出让金的,应予支持。

第六条 受让方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出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专门法)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