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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53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及抵押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能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处分权能、划拨用地限制

【涉及案由】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处分权能的多样性

本条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广泛的处分权能,可以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让与他人)、互换(与他人相互置换)、出资(以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设立公司或合伙)、赠与(无偿给予他人)、抵押(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担保)。这一规定体现了用益物权的流通性,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法律例外的情形

本条设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要针对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用地一般不得自行转让、抵押,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补缴出让金后方可转让。此外,第398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三、转让须满足的条件

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须满足已支付全部出让金、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按合同约定进行了开发投资等条件。

四、抵押的特别规定

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须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实现抵押权时,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处分(参见第397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赵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48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出租、二十年
裁判要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

案例名称:石某某诉隆德县某商贸公司、许某某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东出资、实际出资人、股东身份认定、退股条件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认定需要在区分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前提下,结合当事人是否有出资设立公司的意思表示,是否履行股东的出资义务,是否在对外具有公示性质的工商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中被列为公司股东等因素综合判定。在公司外部关系的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商事外观主义;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应当充分考虑股东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如通过参加股东会、取得公司分红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来认定股东身份。在判断属于投资款或者借款时,充分考虑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合作特征。

案例名称:天津某教育公司诉上海某泵业公司等股东出资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265-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东出资、瑕疵股东、抽逃出资、主体资格、返还出资、连带责任
裁判要旨:股东抽逃出资侵害的是目标公司财产权益,公司其他股东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行使出资请求权属于共益权范畴,目的是维持公司资本,对该法条中行使出资请求权的“其他股东”进行限缩与公司资本制度也不符。即便行权股东自身出资存在瑕疵,或公司明确表示无需返还,从出资责任、请求权性质、价值选择三个方面考虑,抽逃出资的股东也不能以此主张免除自己的返还义务。在公司尚未经法定清算、清偿债权债务的情况下,为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抽逃的公司资本仍需补足,可主张返还出资的主体应包括所有股东。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七条 本解释所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将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于受让方,受让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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