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法条术语】
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合同的书面形式与期限限制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约定、剩余期限限制
【涉及案由】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书面形式要求
本条要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抵押,均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这一强制性要求保障了交易安全,为后续的登记变更提供了文件依据。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可能存在效力瑕疵。
二、使用期限的约定
当事人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时,受让方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由双方约定,但受到两个约束:(1)不得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2)当事人应在约定期限内享有权利。
三、剩余期限限制的意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将超出自己权利期限的权利转让给受让方,这是"nemo plus iuris"(任何人不能转让超过自己所有的权利)原则的体现。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只有20年,受让方取得的权利也最多为20年。
四、抵押合同的特殊性
抵押合同本身不涉及使用期限转移,而是设定担保物权,实现时才涉及权利变动。但抵押合同也须书面形式,并须依法登记方能设立抵押权。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路某坡诉茌平县冯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交换种植、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义务转移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交换承包地种植,当事人就是否构成互换承包经营权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合同、履行报备义务以及办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缺乏上述要件的,应当认定双方对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义务未转移,仅构成互换种植。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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