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法条术语】
建设用地使用权处分的变更登记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权利转移、登记义务、不动产登记机构
【涉及案由】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变更登记的必要性
本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或赠与,须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这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不动产物权、适用登记生效主义的必然要求——权利变动只有经过登记方才对外生效,未登记的权利变动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效力。
二、注意:本条不包括抵押
本条列明的是转让、互换、出资、赠与四种处分方式,不包括抵押。抵押权的设立有第402条规定(不动产抵押须登记),属于另一类型的登记。
三、变更登记的程序
当事人须持相关合同及权属证书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构审核后,注销原权属证书,向受让方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效果
合同有效但未登记,权利变动不对外发生物权效力,受让方仍仅享有债权。这在破产、执行等场合尤为关键,登记权利人的债权人可对未变更登记的标的主张优先权。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建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房屋买卖合同、业主大会、适格被告
裁判要旨: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可以成为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条件,是业主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表业主进行民事活动,对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配套设施未建设及退还前期物业费等问题,属于业主共有事项和物业共同管理事项,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业主委员会诉讼请求涉及的开发商履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权确权登记义务及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等问题,属于业主专有事项,即使其具有业主大会的授权,人民法院亦不予受理。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决定修正)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当事人一方以双方之间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作为转让方就同一出让土地使用权订立数个转让合同,在转让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受让方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有登记的受让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二)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已经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的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三)均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又未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先行支付土地转让款的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四)合同均未履行,依法成立在先的合同受让方请求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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