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法条术语】
建筑物处分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原则
【关键词】
房随地走、建筑物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地一体原则、构筑物、附属设施
【涉及案由】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房随地走原则
本条规定了"房地一体原则"的另一面向: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时,这些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须一并处分,不能单独转让建筑物而保留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与第356条的互补关系
第356条(地上物随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与第357条(建设用地使用权随建筑物一并处分)合称中国法上的"房地一体原则",确立了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分离的基本规则,符合国际通行的地上物与土地权利相互依存的立法精神。
三、"占用范围内"的限制
本条规定的是"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意味着仅限于建筑物实际占用的土地范围,而非整宗地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全部转移。在一宗建设用地上有多栋建筑物时,转让其中一栋,仅转让该栋建筑物占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
四、商品房买卖的实践应用
购买商品房时,买受人依据本条取得房屋及其占地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份额,两者在不动产登记中一并登记在买受人名下,体现了房地一体原则。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115-008
案例关键词:民事诉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铁路附属设施、专门管辖、专属管辖
裁判要旨:“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案例名称:某银行芜湖分行、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芜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0-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第三人撤销之诉、抵押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裁判要旨:承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所涉房屋与他人抵押权所涉的土地虽然相互关联,但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系扣除土地价值之后的建设工程,不及于建设工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虽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对案涉工程及所占有的土地应一同拍卖,但是并不影响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和范围。因此,对土地使用权享有的抵押权人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不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
案例名称:东莞某公司诉李某某、郑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03-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借款合同、民办学校用地、抵押担保
裁判要旨:以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及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作抵押担保时,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民办学校属于“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范畴,民办学校用于公益的教育设施系不得设立抵押的财产。用于教育设施建设的土地,依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房地一体原则,亦不能作为抵押物。债权人、担保人对上述建有教育设施的土地设立抵押均有过错的,应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判令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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