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法条术语】
因公共利益提前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补偿
【关键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公共利益、征收补偿、退还出让金、房屋补偿
【涉及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深度理解】
一、提前收回的前提:公共利益
国家只有在"因公共利益需要"时方可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提前收回土地,这是对财产权的严格保护。"公共利益"的认定须符合民法典第243条的规定,即用于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等目的,任意以商业开发等理由提前收回均不合法。
二、双重补偿义务
提前收回时,国家须承担两项补偿义务:(1)依第243条规定对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类同征收补偿,包括补偿金、安置费等);(2)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即将尚未届满的使用期限对应的出让金按比例退还)。这一双重补偿体现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财产权的充分保护。
三、退还出让金的比例计算
退还"相应的"出让金,通常按剩余期限与总期限之比计算。例如,总期限70年,已使用20年,剩余50年,则应退还约5/7的出让金(具体计算方法由相关法规规定)。
四、与征收程序的衔接
本条提前收回须依据第243条规定进行,意味着须经过正式征收程序,包括依法审批、公告、安置等,不得以行政指令直接强制收回。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8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
裁判要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
案例名称:常某诉某银行等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47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排除强制执行、抵押财产、抵押建设用地
裁判要旨: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案外人在该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根据民法典第417条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在实现抵押权时应当“一体处分、分别受偿”之规定,案外人以新增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为由主张排除对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新增建筑物的执行处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应当保障案外人依法参加执行分配程序,抵押权人对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名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赵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48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出租、二十年
裁判要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行政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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