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法条术语】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关键词】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续期费用、非住宅建设用地、期限届满、不动产归属
【涉及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本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这是对城市居民"70年产权"问题的法律回应。"自动续期"意味着无须申请、无须审批,权利人不会因期限届满而丧失居住用地权利,保障了广大城市居民的住房安全。
二、续期费用问题
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目前国家尚未出台具体的续期费用标准,民法典以"法律留白"方式处理,给予未来立法空间。实践中普遍关注的"70年后是否要大额缴费"问题,最终取决于后续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续期
非住宅用地(如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等)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有更多不确定性,可能需要申请并按市场价格重新缴纳出让金。
四、地上不动产归属问题
非住宅建设用地期满后,地上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约定,无约定或不明确的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体现了对财产权的尊重及立法谨慎性。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扬公司诉某中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认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
裁判要旨:认定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限的约定,应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对租赁期限作了“×+×”年的约定,对于第一个×年租赁期满后合同是否自动续期的,在合同未明确约定期满后自动续期且约定了续期条件,如需经出租人同意或者双方再次签订租赁合同等,而且当事人的实际行为也表明双方对此均明知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并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来审查认定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以及续期条件是否成就。
案例名称:余某某诉某某实业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10
案例关键词:民事、商品房预售合同、带装修、未完成装修工程、买受人收楼、违约金截止日
裁判要旨:1.关于带装修商品房买卖合同交付条件的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装饰装修及设备标准进行了明确、详尽约定的,应当认定商品房的交付条件包括装修工程的完成,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届满时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的,买受人享有拒绝收楼的权利。装修工程已经完成,但是存在装修瑕疵的,在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的情况下,可认定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
2.关于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未完成情况下,出卖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截止日期的认定。约定带装修的涉案商品房装修工程逾期完成的,在涉案商品房已具备交付条件时,买受人拒绝收楼的权利在其查验房屋后丧失,应当配合买受人完成收楼手续。因此确认涉案商品房在买受人查验房屋之日实际交付,逾期违约金应计算至该日为止。
3.关于未完成装修工程违约责任承担的认定。在约定带装修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如果出卖人未如约交付符合合同约定装修标准的房屋,应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装修工程的进度:其一,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装修工程未完工或未开始进行,则出卖人应当承担继续履行且支付延迟交付房屋违约金的违约责任;其二,如果买受人收房时,装修工程已完工,但存在质量问题,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开发商采取及时更换、修理等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损失。
案例名称:某公司诉某酒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情形、违约方的解除权、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一、合同履行过程中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所谓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使得另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完全落空,无法实现;非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虽然没有产生另一方当事人无法实现其订立合同目的的后果,但造成了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如延迟履行义务等。现实生活中的违约情形纷繁复杂,应当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明确了法定解除的实质性条件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本条规定中“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判断标准是违约结果的客观严重性,即是否实际剥夺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使得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履行利益不能实现。此类情形主要包括:1.不能履行合同主要债务。2.拒绝履行。又包括: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拒绝履行合同非主要债务;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拒绝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不履行其他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3.履行与约定严重不符,无法通过修理、更换、降价等方法进行补救,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履行主要债务之外的其他合同义务不适当,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当事人的违约行为未构成根本违约时,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方的解除权。一般而言,违约方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此条第二款赋予违约方申请终止合同权利义务的权利。
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即违约方不履行债务的原因,并非是有能力而不履行,而是丧失了履行能力;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将对其明显不利;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约方解除合同的,其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同时,应当注意适用上述条款赋予违约方解除权是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以依法通过诉讼行使解除权,而非任意解除权,不能仅凭违约方的意愿行使。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专门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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