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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61条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集体所有的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

【法条术语】

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准用规则

【关键词】

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土地管理法、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入市

【涉及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制度背景

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二章(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规范对象是国家所有的土地,但现实中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可以作为建设用地使用(如农村宅基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本条以简短一句话指引,规定此类情形"依照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办理",主要指向《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改革

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直接入市交易,改变了原来集体建设用地只能先征收为国有土地再出让的局面。本条的指引性规定为这一改革提供了物权法层面的授权支持。

三、本条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章的关系

本章大量条文(如第344-360条)主要适用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等须适用《土地管理法》,不完全套用本章规定,但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基本法律逻辑相通。

四、实践意义

对于农村土地改革中的集体建设用地入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和流转,须以《土地管理法》为主要法律依据,而非直接适用本章规定。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赵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48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出租、二十年
裁判要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

案例名称:郑某芳等诉郑某亮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环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争议、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裁判要旨:不同的土地用途对应不同的民事法律权利,由于同一块农村集体土地既颁发了承包经营权证又颁发了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不具备进一步分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及《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由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明确案涉土地用途,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在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情况下,双方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案例名称:华阴市某股份经济合作社诉华阴市某综合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111-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租赁年限、二十年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因目前国务院没有制定有关国有建设用地出租年限的办法或规定,故集体建设用地的出租年限应当适用民法典中有关租赁期限的规定,即集体建设用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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