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法条术语】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所有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建造住宅、附属设施
【涉及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定义
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用益物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可收益)不同,宅基地使用权人仅享有占有和使用权利,不包括收益权能(出租房屋等经营性收益另当别论)。
二、占有和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排他性占有宅基地,并有权在该土地上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如厢房、院落、围墙等)。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法定用途,即用于居住目的,不得用于工业生产或非农建设。
三、宅基地的特殊性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显著特征:(1)主体特定——只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取得;(2)无偿取得——通常无偿分配,不缴纳出让金;(3)使用目的单一——专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4)流转受限——转让严格受限,不能向非集体成员转让。
四、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在国有土地上设立,有偿取得,包含收益权能,可以自由流转;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在集体土地上设立,通常无偿取得,仅有占有和使用权能,流转严格受限。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汪某军诉汪某荣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定金合同、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受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的,并不影响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名称: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诉安徽某房地产公司、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86-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违约责任、违约金标准
裁判要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第七条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征地协议等应约定对土地使用者不按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的,按日加收违约金额1‰的违约金。违约金随同土地出让收入一并缴入地方国库”。该违约金标准体现了国家维护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正常秩序的意志,不属于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能够任意协商达成的条款;不能简单地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民间借贷规定的利率标准进行评判。该违约金标准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具有督促守约和惩罚违约的功能。
案例名称:大连某海公司诉大连市某种苗管理站海域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0-2-05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海域使用权、海洋生态保护、海洋功能区划、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合同无效、绿色原则
裁判要旨: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海洋功能区划内的海域用途。法院应从严审查侵害海洋生态环境行为的效力。对于违反海洋功能区划和用海秩序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法在海洋自然保护区内进行捕捞等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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