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适用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行使、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土地管理法、国家有关规定
【涉及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功能定位
本条是一条法律适用指引条款,明确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须"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而非仅依物权编规定。这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涉及农村土地制度和农民利益保护,有大量行政管理性规范,民法典物权编只作原则性规定。
二、取得的特殊规定
依《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使用权只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申请取得,遵循"一户一宅"原则,面积有上限限制,非集体成员不得取得。
三、行使的特殊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须按批准用途(居住建房)使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宅基地上的房屋买卖后,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但受到严格限制。
四、转让的特殊规定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受到严格限制——"房地一体"是基本原则,但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方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能向城市居民或外来人口转让,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小产权房)在法律上存在重大风险。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汪某军诉汪某荣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定金合同、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受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的,并不影响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案例名称:青岛市城阳区河套街道某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赵某某等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483-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合同、土地租赁合同、集体建设用地、出租、二十年
裁判要旨:2020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目前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规定,认定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可以超过二十年,法律法规依据不足。即使集体建设用地租赁期限参照国有建设用地执行,亦应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租赁、出租年限,租赁年限不应超过二十年。
案例名称:某镇政府诉盐城市某公司、陈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076-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确认合同效力、土地流转、农用地、未经审批、改变土地性质
裁判要旨:1.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用地保护的相关规定,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变农用地性质必须办理变更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否则相关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协议。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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