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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65条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的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条术语】

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与注销登记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

【涉及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登记变更的义务

本条规定,已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或消灭时,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转让时)或注销登记(消灭时)。这是维护不动产登记公示准确性的必要措施,保障登记信息与实际权利状态一致。

二、"已经登记"的前提

本条适用前提是该宅基地使用权"已经登记"。我国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登记的宅基地才能通过登记系统公示权利状态,变更或消灭时须同步更新登记。

三、及时性要求

"及时"反映了立法对登记义务时效性的要求,权利变动后应尽快办理相应登记,避免登记信息滞后引发权利纠纷或对第三人产生误导。

四、与第36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关系

第360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由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本条则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或消灭后由权利人(或有关当事人)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两者均体现了物权变动及时公示的原则,区别在于义务主体和适用场景不同。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某帝公司诉某省高速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1-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登记、借名买房
裁判要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案例名称:信某与某建筑安装公司、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6-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查封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名称:汪某军诉汪某荣定金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7-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定金合同、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审查
裁判要旨:受让人在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签订前已有其他宅基地房屋的,并不影响该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专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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