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法条术语】
居住权
【关键词】
居住权、用益物权、住宅占有使用权、生活居住保障、合同约定
【涉及案由】
居住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用益物权类型
居住权是民法典物权编新增加的一种用益物权,在原《物权法》中并未规定。其设立填补了立法空白,回应了现实需求——尤其是为老年人、弱势群体、离婚协议约定的居住保障等提供了独立的物权保护。
二、居住权的内容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住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注意:不包括收益权,居住权不能以居住为目的外的方式取得收益,如不得将设立居住权的住宅用于出租收益),目的是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具有明显的人身依附性和生活保障功能。
三、居住权的主要应用场景
(1)遗嘱中设立:遗嘱人为特定人(如保姆、继父母等)设立居住权,使其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后仍可继续居住;
(2)离婚协议中设立:离婚时为无房屋所有权一方设立居住权,保障其居住权益;
(3)养老安排中设立:老人将房屋赠给子女但保留居住权,保障晚年居住;
(4)以房养老合同中设立:房主将房屋出售但约定保留居住权至身故。
四、物权保护的独立性
居住权是独立的物权,不因房屋所有权的转移而消灭,居住权人可以对抗新的房屋所有权人,这是其区别于合同性居住义务的本质特征。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张某茹诉秦某滋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102-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赠与合同、附义务赠与、居住权、法定撤销权
裁判要旨:以保留房屋居住权利为条件的赠与合同系附义务赠与合同,该合同签订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受赠人将房屋擅自对外出售,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赠与所附义务,赠与人主张撤销赠与并返还房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名称: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3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排除妨害、共同居住、权利滥用、安土重迁
裁判要旨:子女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子女作为登记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必要限度,遵循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理解母亲想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充分考虑房屋便于母亲就医、社交等因素,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利,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
案例名称:吕某诉王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8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校舍改建房、居住权转让、转让会员资格、教育科研设计用地、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无效合同
裁判要旨:1.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从合同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加以认定,综合合同内容、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加以判断。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载明了房屋位置,约定了价款、支付时间、支付方式、交付事宜、违约责任等具体条款,符合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的,应认定双方之间签署的合同属于房屋买卖合同。
2.买卖双方就具有社会公共教育资源属性的校舍改建房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因合同改变了社会公共教育事业的划拨建设用地用途,侵害了社会公共教育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因合同无效产生的各种损失,双方自负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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