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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68条 居住权的设立与登记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条术语】

居住权的无偿设立与登记生效

【关键词】

居住权无偿设立、有偿居住权约定、居住权登记、登记生效主义

【涉及案由】

居住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

本条规定居住权原则上无偿设立,即住宅所有权人无偿为他人设立居住权,居住权人无须支付对价。这体现了居住权制度的人身保障功能,多用于家庭内部的赡养、扶助等场景。

二、有偿设立的例外

本条同时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有偿设立居住权,即居住权人可以约定向住宅所有人支付一定报酬(如在以房养老模式中,机构或自然人为年老房主提供养老服务,换取居住权)。

三、登记生效主义

居住权须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采用登记生效主义。这与地役权(合同生效设立,登记对抗)不同,体现了对居住权这一新型物权的高度公示要求,保护居住权人的稳定居住预期,同时警示潜在的房屋买受人注意房屋上的居住权负担。

四、登记的重要性

未经登记,居住权尚未设立,居住权人只享有基于合同的债权而非物权,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新的房屋买受人)。因此,及时登记对于居住权人的权益保障极为重要。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杨某甲诉杨某乙、刘某言等继承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5-07-2-476-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继承、遗嘱、居住权、空白溯及、生效时间
裁判要旨:1.民法典施行前生效遗嘱中具有物权性质的居住利益承诺可适用民法典关于居住权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结合遗嘱中的具体表述,并参照遗嘱目的、动机,审查遗嘱设立的居住利益承诺是否为居住权。
2.遗嘱所设居住权自继承开始时生效,因遗嘱继承而取得房屋所有权者负有配合完成居住权登记的义务。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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