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
【关键词】
遗嘱居住权、遗嘱方式设立、参照适用、居住权章
【涉及案由】
居住权纠纷
遗嘱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特殊性
居住权通常通过合同方式设立(第367条),但本条允许通过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无须相对方同意,由遗嘱人单方意思表示在其遗嘱中为特定人设定居住权,常见于老人为保姆、老伴、年幼子女等设立遗嘱居住权的情形。
二、参照适用本章规定
本条规定以遗嘱方式设立的居住权"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1)须办理居住权登记(第368条),自登记时设立;(2)居住权的内容须明确,包括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等(参照第367条);(3)居住权的消灭情形(第370条)同样适用;(4)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第369条)同样适用。
三、遗嘱居住权的设立时间
与合同居住权(合同订立后须登记)不同,遗嘱居住权须待遗嘱人死亡、遗嘱生效后,由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为居住权人办理登记,登记完成后居住权方告设立。
四、实践意义
遗嘱居住权为老年人的遗嘱安排提供了重要工具,如"将房屋留给子女,但保留配偶/特定人的居住权至其死亡",既实现了财产的代际传承,也保障了特定人的居住需求,是处理家庭财富与居住保障的重要法律手段。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王某某诉王某、刘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91-004
案例关键词:民事、房屋买卖合同、共同共有、连带债权、给付、消灭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债权的规则参照适用连带债务的规则。在连带债务中,债权人不必分别请求每一位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是可以任意选择债务人,并请求其履行全部债务;同理,在连带债权中,债务人亦有选择权,可以任意选择债权人,并向其履行全部债务。关于债务人向连带债权中之一人清偿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同理,部分连带债权人受领债务人履行的,其他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在相应范围内亦消灭。债务人向连带债权的债权人之一为全部给付其总债务即归消灭。未实际受领债权的其他连带债权人不得再行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仅能向其他受领债权的连带债权人主张返还。
案例名称:某物产(广州)有限公司诉某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084-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买卖合同、中小企业权益、大型企业、逾期利息
裁判要旨:一方当事人主张自身系中小企业,人民法院可参照国家工信部等部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结合该企业从业人数、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综合认定;大型企业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合同款项,即便双方未约定违约责任,也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赔偿标准可参照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相关规定,即大型企业在采购货物时,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且未约定逾期利息利率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施行前产生的逾期利息应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不适用该条例中的计算标准;在该条例施行后,如果逾期付款的违约情形仍在持续,可适用条例中关于逾期利息的相关规定。
案例名称:陈某荣等诉南宁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377-012
案例关键词:民事、环境污染责任、商品房、住宅楼、水泵噪音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本案系商品房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造成损害的新类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法院充分考虑住宅楼内水泵噪声污染的特殊性,基于某开发公司是房产开发商及案涉水泵安装地点选定者的事实,认定其对水泵的安装有采取隔音防噪措施的义务,且该义务系伴随水泵设置地点的选定而产生,不能简单通过房屋买卖合同而转移给业主。同时,基于目前缺乏住宅楼内水泵运行噪声评价标准的现实情况,本案判决参照适用《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认定住宅楼内水泵运转声音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并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构成噪声污染,具有合理性。在某开发公司经整改仍无法解决水泵噪声污染的情况下,本案判决某开发公司回购案涉房屋并赔偿相应损失。为此,本案对于如何评判住宅楼内附属设施(含水泵)的噪声超标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和参考价值,对于维护人民群众宁静生活的权益,警示和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关注噪声问题,自觉承担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具有较好的示范引导作用。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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