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法条术语】
地役权
【关键词】
地役权、供役地、需役地、不动产效益提高、合同约定、用益物权
【涉及案由】
地役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地役权的定义
地役权是指为提高本人不动产(需役地)的效益,依据合同约定对他人不动产(供役地)享有的用益物权。地役权人可以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利用供役地,如通行、取水、铺设管线、采光、眺望等。
二、供役地与需役地
本条第二款明确了两个核心概念:被利用的他人不动产称为"供役地",享有利用权的权利人所有的不动产称为"需役地"。地役权的设立须以需役地的存在为前提,且须有利于需役地效益的提高。
三、地役权的类型
常见的地役权类型包括:通行地役权(在供役地上通行以到达需役地)、引水地役权(利用供役地引水到需役地)、管线铺设地役权(在供役地下铺设管道、电缆)、采光地役权(需役地业主要求供役地不得建设遮挡采光的建筑)、眺望地役权等。
四、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须通过合同设立,是当事人意定的用益物权,具有独立性和可登记性;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限制,不须合同设立,也无须登记。地役权的内容可以超越相邻关系法律规定的最低标准,提供更宽泛的利用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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