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该用益物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经设立的地役权。
【法条术语】
地役权对后设用益物权人的约束力
【关键词】
土地所有权人、地役权承继、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物权随地传递
【涉及案由】
地役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地役权对后设用益物权人的约束
本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在土地上设立了地役权(作为需役地权利人或供役地权利人)后,再在该土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时,后设立的用益物权人须承继原有地役权的权利或义务——即地役权具有追及效力,可以拘束后来的用益物权人。
二、继续享有地役权
如土地所有权人作为需役地权利人已经为需役地设立了通行地役权(通过供役地通行),后来在需役地上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承包经营权人继续享有通行地役权,可以利用供役地通行。
三、继续负担地役权
如土地所有权人作为供役地权利人已在供役地上设立了地役权(允许他人通行),后来在该土地上设立宅基地使用权,该宅基地使用权人须继续承担供役地义务,不得阻止地役权人通行。
四、立法意义
本条保障了地役权的稳定性和物权效力,防止供役地权利人通过在供役地上设立新用益物权的方式规避地役权义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郭某甲、胡某诉刘某某、建湖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61-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偶农村妇女、土地流转金
裁判要旨:无论是第一轮土地承包时计入分地名册的家庭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加的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如其在丧偶后并未再嫁人,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
案例名称:某村经济合作社诉李某、威海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绿色原则、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承包方将土地流转他人后,仍负有监督土地经营权人对涉案土地审慎管理、合理开发利用,依法负有维持土地农业用途,确保土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经营权人违反相关义务的,承包方可从保障涉案土地的可持续利用角度出发,避免损害进一步扩大的情况下,基于民法典的绿色原则精神,解除合同。
案例名称:穆棱市兴源镇某村民委员会诉常某春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1-2-135-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合同义务、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山洪水灾、合同目的、水土流失、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黑土地被誉为“耕地中的大熊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虽然缴纳了承包费,但未履行防治水土流失、加快荒山绿化的主要合同义务,未能实现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的合同目的的,土地承包人有权解除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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