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法条术语】
用益物权人同意是新增地役权的前提
【关键词】
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新增地役权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涉及案由】
地役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用益物权人同意的必要性
土地上已经设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后,该土地的实际支配权在用益物权人手中,土地所有权人已不能单独行使对该土地的完整支配权。此时若由土地所有权人单方新增地役权,将直接影响用益物权人的利益,故须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二、本条与第378条的关系
第378条规定,所有权人设立地役权后,后设的用益物权人须承继地役权;第379条规定,土地上已有用益物权的,所有权人新设地役权须获得用益物权人同意。二者分别处理"先地役权后用益物权"与"先用益物权后地役权"两种时序,共同维护了地役权与用益物权之间的权利协调。
三、未经同意设立地役权的效果
土地所有权人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擅自设立地役权,该地役权不得对抗用益物权人;若已登记,用益物权人可请求注销该地役权登记。
四、同意的形式
用益物权人的同意应采书面形式,以便于文件留存,防止事后争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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