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条术语】
地役权的从属性转让规则
【关键词】
地役权从属性、不得单独转让、需役地权利一并转让、合同约定例外
【涉及案由】
地役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是依附于需役地而存在的权利,与需役地不可分离。本条第一款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即地役权人不能单独将地役权转让给他人,而不同时转让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或所有权,因为地役权脱离需役地便失去了独立存在的意义。
二、随需役地权利一并转让
本条第二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时,依附于需役地的地役权随之一并转让。受让需役地权利的人,自动取得相应的地役权,无须另行订立地役权合同。这是地役权从属性的自然延伸。
三、合同另有约定的例外
本条允许"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当事人可以在地役权合同或需役地权利转让合同中约定地役权不随需役地转让。如需役地转让后,地役权随之消灭(原地役权人不再需要该地役权)。
四、第380条与第381条的区别
第380条讨论地役权随需役地权利转让(地役权人一侧);第381条讨论地役权在需役地用益物权抵押实现时的随行(也是需役地一侧);第382、383条则讨论部分转让情形。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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