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法条术语】
地役权的从属性抵押规则
【关键词】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抵押权实现、地役权一并转让、从属性
【涉及案由】
地役权纠纷
抵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与第380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相对应,本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即地役权人不能单独以地役权作为担保物设定抵押权,因为地役权依附于需役地,脱离需役地便失去意义。
二、随需役地权利抵押的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依附于需役地的地役权一并转让给抵押权实现后的受让人。这保证了地役权随需役地权利的变动而同步变动,受让人取得需役地权利的同时自动取得相应地役权。
三、实践意义
在商业不动产抵押融资中,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可能存在通行地役权或管线地役权等,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评估抵押物价值时须将这些地役权(正向或负向)纳入考量。当抵押权实现时,受让人取得不动产的同时取得相应地役权,保障了受让人对不动产的完整利用。
四、与第380条的区别
第380条规范的是主动转让场景(权利人主动转让需役地权利时地役权随行),第381条规范的是被动转让场景(抵押权实现导致需役地权利变动时地役权随行)。二者共同构建了地役权随需役地权利流转的完整规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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