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法条术语】
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随行规则
【关键词】
需役地部分转让、地役权随行、受让人、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转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
【涉及案由】
地役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需役地部分转让的场景
在实践中,需役地的所有权人或用益物权人可能只转让需役地的一部分(如分割出售部分土地)。此时须确定被转让部分是否涉及地役权,以确定受让人是否随之取得地役权。
二、地役权随行规则
本条规定,需役地部分转让时,若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即该部分土地的利用需要依赖供役地上的地役权),则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无须另行订立地役权合同。这是地役权从属性原则的具体应用。
三、"涉及地役权"的判断
判断转让部分是否涉及地役权,关键在于该转让部分的正常利用是否依赖供役地上的地役权。如需役地北部土地转让,通行地役权(通过南部供役地进出)与该北部土地的利用直接相关,则受让北部土地的人随之取得通行地役权。
四、转让人是否保留地役权
若需役地部分转让,转让部分享有地役权,其余保留部分也继续享有地役权——地役权不因需役地部分转让而消灭,而是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共同享有(在各自所需范围内)。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汤长龙诉周士海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16-18-2-269-001(即指导案例67号)
案例关键词:民事、股权转让、分期付款、合同解除
裁判要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分期支付转让款中发生股权受让人延迟或者拒付等违约情形,股权转让人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关于分期付款买卖中出卖人在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合同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时即可解除合同的规定。
案例名称:任某某诉南宁某幼儿园等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1-2-14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追偿权、受让人、协议管辖
裁判要旨:担保人与债务人约定了协议管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后,将其对债务人的追偿权转让,受让人提起追偿权诉讼的,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管辖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管辖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
案例名称:南昌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渝北分公司诉刘某追偿权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1-2-143-002
案例关键词:民事、追偿权、协议管辖条款认定、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主体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合同约定“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在合同签订时,“原告”虽无法具体确定,但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能够明确的是“原告”应为合同签订主体,“原告住所地”应当限定在原债权人住所地或者债务人住所地。合同转让后,合同受让人起诉债务人的,其实质是行使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请求权,不能将合同受让人的住所地解释为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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