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术语】
供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的约束力
【关键词】
供役地部分转让、地役权约束力、受让人承继义务、地役权追及效力
【涉及案由】
地役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场景
本条处理的是供役地(负担地役权的土地)部分转让的情形。与第382条(需役地部分转让)相对应,本条规定供役地部分转让时,涉及地役权的部分,受让人须承继供役地权利人的义务,继续履行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追及效力
本条体现了地役权的追及效力——地役权设立于特定供役地上,无论该土地如何变动(所有权或用益物权转让),地役权均随地块转移,对新的权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不能以自己不是原地役权合同当事人为由主张不受约束。
三、"涉及地役权"的判断
判断供役地转让部分是否涉及地役权,须看该转让部分是否是地役权实际利用的区域。如地役权约定在供役地某特定区域通行,则该区域的转让受让人须承担供役地义务;其他区域的受让人则无须承担。
四、对受让人的保护
受让人在受让供役地之前,应当调查该土地上是否存在地役权负担,这是购地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若地役权已登记,受让人应视为知晓。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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