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法条术语】
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合同的法定事由
【关键词】
解除地役权合同、滥用地役权、拒不缴费、两次催告、地役权消灭、供役地权利人
【涉及案由】
地役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两类解除事由
本条规定供役地权利人可以解除地役权合同的两类情形:(1)地役权人滥用地役权(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2)有偿地役权的地役权人经两次催告后仍不支付费用。
二、滥用地役权的认定
第(一)项中,"滥用地役权"包括:超越合同约定的利用目的或方法使用供役地(如约定步行通行却驾车通行);违反法律规定(如非法改变供役地用途)等。滥用须达到足以损害供役地权利人利益的程度。
三、有偿地役权欠费的解除程序
第(二)项规定有偿地役权欠费解除须经过严格程序:(1)约定付款期限届满;(2)在合理期限内;(3)经两次催告;(4)仍未支付。这一程序要求保护了地役权人,避免供役地权利人以轻微违约为由随意解除合同。
四、解除后的法律效果
地役权合同被解除后,地役权消灭,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第385条)。地役权消灭后,地役权人不再享有利用供役地的权利,须立即停止利用行为;已造成损失的,视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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