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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85条 已登记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的登记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法条术语】

地役权变更、转让或消灭的登记

【关键词】

地役权登记变更、地役权注销登记、地役权转让登记、不动产登记、地役权消灭

【涉及案由】

地役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前提

本条适用于"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即当事人依第374条申请登记后的地役权。未登记的地役权发生变更、转让或消灭,无须进行登记手续,但在当事人之间仍发生效力。

二、变更登记

地役权合同内容变更(如利用目的、方法、期限、费用等发生变化),须申请变更登记,使登记信息与实际权利状态保持一致。

三、转让登记

依第380、381条,地役权随需役地权利一并转让时,须申请变更登记,将地役权的权利人由原需役地权利人变更为受让人。

四、注销登记

地役权因期限届满、合同解除(第384条)、供役地灭失或需役地灭失等原因消灭时,须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后,供役地上的地役权负担消除,供役地权利人恢复对供役地的完整支配权。

五、及时性的重要性

及时办理登记变更或注销,是维护不动产登记公示准确性的必要义务,防止因登记信息不实导致善意第三人受损。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信某与某建筑安装公司、某不动产登记中心、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16-2-471-003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异议之诉、查封登记、房屋买卖合同、排除、执行
裁判要旨:案外人与被执行人就执行标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虽然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查封裁定,但由于不动产登记中心与房地产交易所并未实现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对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的查封裁定效力尚未及于房地产交易所,故可以认定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间(与在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商品房销售备案登记时间为同一天)早于人民法院的查封,案外人符合“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这一要件,有权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案例名称:吕某诉戴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039-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排除妨害、共同居住、权利滥用、安土重迁
裁判要旨:子女虽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在处理家庭内部关系时,不应仅关注不动产登记,而是要综合考虑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家庭居住情况、一方承诺等因素。子女作为登记权利人行使民事权利时应注意必要限度,遵循中华民族安土重迁的传统,充分尊重、理解母亲想在长期居住房屋内颐养天年直至终老的意愿,充分考虑房屋便于母亲就医、社交等因素,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排除老年人居住权利,切实保障老年人居住权益。

案例名称:某帝公司诉某省高速公司、吴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7-2-471-007
案例关键词:民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动产登记、借名买房
裁判要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应履行变更登记程序才能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物权法》第9条所指的“法律另有规定”,指非基于法律行为导致物权变动、法律规定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或者登记错误等情形,并不包括当事人故意将不动产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情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只能在二者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能直接导致物权变动,案外人不能基于代持协议所享有的债权排除强制执行。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专门针对本法条的司法解释具体条文。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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