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法条术语】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关键词】
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费用、实现担保物权费用、当事人约定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质押权纠纷
留置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担保范围的法定内容
本条规定了担保物权担保范围的法定内容,共五项:(1)主债权本金;(2)主债权的利息;(3)违约金;(4)损害赔偿金;(5)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这五项共同构成债权人可以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范围。
二、当事人约定优先
本条后半段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缩小或扩大担保范围(如约定只担保本金不担保利息,或约定担保范围还包括律师费等)。约定担保范围的,以约定为准。
三、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
担保物权人(尤其是质权人、留置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有时须对担保财产进行保管,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可以从担保财产价值中优先受偿,这是对担保物权人权益的合理保护。
四、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实现担保物权(如拍卖、变卖担保财产)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诉讼费等,可以从担保财产价值中优先扣除,再计算债权人的优先受偿金额。
五、最高额担保中的适用
最高额抵押中,担保范围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在内的全部债权(参见司法解释第15条)。
【相关案例】
案例名称:卫某燕诉邹某霏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4-07-2-473-001
案例关键词:民事、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参与分配、抵押权、优先受偿、担保范围、债务利息
裁判要旨:1.参与分配执行程序中,抵押权人对抵押房屋的优先受偿范围应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登记簿未记载的,以抵押合同为准。如果抵押合同约定与他项权证记载的担保范围不一致,且该情形是由于登记系统设置或登记规则设定等问题导致,法院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来认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2.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案例名称:某银行诉某投资公司、景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08-2-103-011
案例关键词:民事、金融借款合同、罚息、复利、违约金、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质权
裁判要旨:现阶段,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如无法定无效情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的,应当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汤某某诉王某甲等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例类型:法院案例库
案例检索编号:入库编号2023-16-2-103-014
案例关键词:民事、民间借贷、律师费、法定利率保护上限、实现债权的费用
裁判要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支付的服务费、咨询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实质是借款人为获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质上与利率无异,故应将其和逾期利息、违约金一并审查,防止当事人变相规避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非法获取高息。而合同约定,如律师费、诉讼费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进行诉讼而产生的支出和损失,不属于出借人因此获得的金钱利益,如借款人如约履行还款义务,并非必然发生,也不属于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应将律师费等因诉讼产生的必要合理支出归入其他费用范畴。当事人在本案中未对律师费金额是否合理提出主张,实践中应结合律师收费标准和当地实际,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师获得的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合理的律师费数额。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最高额担保中的最高债权额,是指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实现债权或者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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