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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390条 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时的代位受偿权

日期:2026年03月3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法条术语】

担保财产代位的优先受偿权

【关键词】

担保财产灭失、代位物、保险金优先受偿、赔偿金优先受偿、补偿金优先受偿、提存权

【涉及案由】

抵押权纠纷
质押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担保财产代位原则

本条确立了担保物权的"代位原则"——担保财产因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而消灭时,担保物权转移至该财产的替代物(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担保物权人可就这些替代物主张优先受偿。这保障了担保物权人的权益不因担保财产的灭失而损失。

二、代位受偿的具体权利

担保物权人有权就担保财产灭失后获得的:(1)保险金——抵押人就担保财产投保所得;(2)赔偿金——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担保财产损毁的赔偿;(3)补偿金——因征收等原因获得的补偿,就这些替代财产主张优先受偿,优先于抵押人的其他债权人。

三、提存权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时,担保物权人无法直接受偿,此时可以将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提存,待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受偿,以保障债权的实现。

四、与第327条的关系

民法典第327条规定,因不动产或动产被征收等原因导致用益物权消灭,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第390条则规定担保物权人就同类替代物的优先受偿权,两者均体现了物权的代位原则。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者部分转让,各债权人主张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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